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二、被告王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元;三、原告对乳山海之缘花苑小区98-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按照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在拍卖、变卖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均由被告王芳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李翠连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李翠连、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截止到年12月7日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8元及利息(暂定利息.37元,罚息.29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承担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及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以上债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对乳山市银滩宏泰花园14-1-房产在拍卖、变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韩光明、庄胡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贷款.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执行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韩光明、庄胡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二、被告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有权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万静提供抵押的位于乳山银滩宏泰阳光花园小区8-4-号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延凯、乔秀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4元以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延凯、乔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按合同约定对被告李延凯名下坐落于乳山银滩海之韵花苑小区-3-号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延凯、乔秀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李延凯、乔秀玲、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黄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二、被告黄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人民币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登记于被告黄洁名下坐落于宏泰阳光花园小区幢号8、房号:4-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乳国用第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黄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皓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二、被告刘皓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人民币元;三、被告乳山市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乳山市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皓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二、被告刘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人民币元;三、被告乳山市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乳山市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学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元以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二、被告刘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刘学刚名下位于乳山市银滩银泰海景花园小区18-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1255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乳国用第号)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学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刘学刚、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1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