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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脸这些威海人被实名曝光,与他们打交道

来源:乳山银滩 时间:2023/8/29
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公益 https://auto.qingdaonews.com/content/2018-06/26/content_20140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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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曝光最新一批

失信被执行人(高区、乳山)!

快来看看有木有你认识的?

若日常生活中遇到这些人

威海人可得上心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6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立鹏于偿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傲胜于调解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屹于年3月5日前先行偿还原告借款元,剩余元于年5月15日前偿还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元;

三、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伟燕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元;

三、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伟燕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元;

三、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伟燕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元;

三、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伟燕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元;

三、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伟燕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元;

三、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伟燕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忠来、姜伟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元;

三、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志敏、王强、孙军、林丹、王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伟燕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振芬、白栋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元以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李振芬、白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按合同约定对被告李振芬名下位于乳山市银滩盛世滩家园1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乳国用第号)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振芬、白栋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均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振芬、白栋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元以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李振芬、白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按合同约定对被告李振芬名下位于乳山市银滩盛世滩家园1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乳国用第号)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振芬、白栋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均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冷佳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守春租赁费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冷佳瑛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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